7月起新疆巴州城乡养老保险可互转从7月1日起,新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一定条件时,可申请相互转入,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办理衔接手续。记者7月2日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州已开始按照这一政策实施。
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要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具体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该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是按月缴费,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且年缴费最低额只有100元,因此存在年限处置差异。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之前的交费可以转入自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但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而如果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除之前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外,之前的缴费年限也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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