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7月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年5月13日已由省政府通过并于今年6月17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省建立了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据了解,暂行办法是在《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基础上整合而成,保留了原有的制度框架,部分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做了适当修改。
最高缴费档次提高为3000元
我省修改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集体补助、他人资助的最高金额,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由新农保的1000元、城居保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
明年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2014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今年下半年,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20元,预计明年这一差距将被拉平。
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规定,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长期缴费可得更多实惠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即“职保”)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居保”)制度衔接工作即将开展,参加我省“职保”的人员和参加“居保”的人员以后将可以相互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为了确保转移接续工作顺畅开展,暂行办法规定,“职保”转移到“居保”时,参保人员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也将在“居保”中得到认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用于计算和发放“居保”待遇。同时,为了进一步体现社会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基本原则,当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超过15年时,暂行办法规定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4元,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实惠。
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补贴可以继承
暂行办法出台前,个人账户在退还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各项政府补贴都需要扣除;暂行办法出台后,政府补贴将不再扣除,这意味着参保人选择越高的缴费档次,个人账户在继承时将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
增加了丧葬补助金的规定
暂行办法增加了丧葬补助金的规定,参保人员选择火葬后,可以凭相关证明到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丧葬补助金。
未缴满15年的可补缴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1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补缴欠缴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服刑期满后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我省参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服刑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领取待遇的相关精神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填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此方面的空白。规定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被判刑的城乡居民,在服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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