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菏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含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根据山东省之前的相关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最低限额为每人每年30元,对于按照较高缴费档次缴费的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没有硬性标准。这次菏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规定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含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市财政对新增缴费补贴给予3%的补助(曹县、鄄城县两省财政直管县除外),其余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此项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另外,根据省里之前执行的相关办法,一旦参保人去世,居民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和利息可继承,而政府的缴费补贴不可以继承。此次调整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资金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从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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