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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7月1日起将在京沪穗汉启动

 字体时间:2014-06-2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7月1日起将在京沪穗汉启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7月1日起将在京沪穗汉启动 备受关注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6月23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7月1日起将在京沪穗汉启动备受关注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6月23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此时距保监会首次发出这一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仅3个月。

风险控制是首要任务

对于即将启动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说得坦诚,“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国外也是一项小众业务。不论对监管部门、保险公司还是对消费者,都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这个指导意见比较粗浅。”如此低调的表态,显示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创新特性。

如何控制好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风险,是监管层,也是保险机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细读这份《指导意见》,处处能感受到监管层的风险控制意识。

首先,试点时间长达两年,试点城市仅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4地。保监会人身监管部养老处处长姚渝解释说,北京、上海、广州是一线城市,保险市场相对成熟,老龄人口数量较多,房地产市场容量也较大,而在北京和武汉有两家保险公司投资建立了养老社区,保监会希望在提供资金养老方式的同时,探索实物养老模式,所以选择了武汉。

其次,《指导意见》对参与抵押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从资质到销售过程和服务都有严格的管控。比如,入围险企条件为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

《指导意见》强调,保险公司应明确提示消费者抵押房产的后续评估、管理和处置情况,不得夸大房产增值在提升养老金领取水平方面的作用。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作并严格管理,分支机构、销售人员不得擅自编写、印制宣传材料。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保险公司正式向保监会提出展开此项业务的申请。不过,姚渝说,“谨慎并不代表没有公司承接。3月份下发征求意见稿后,已经有保险公司开始设计产品。”

短期内将是小众业务

我国养老市场目前已经形成政府主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的养老保险3大支柱。数据显示,近10年来,新兴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复合增速达到了75%。

但不争的事实是,以房养老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并不适合所有老年人,至少从目前看,这将是一个小众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海通证券(9.05, 0.00, 0.00%)行业分析师涂力磊认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现实操作中将面临3大困境:一是房屋到期后如何处理,涉及到房价变动问题;二是社会养老还是亲子养老,涉及到社会观念的问题;三是反向抵押还是直接出租,涉及投资效益问题。

袁序成也表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推出只是给有需求的老年人多提供一种养老选择。这种选择完全是市场化的,需要更理性看待,才能营造出消费者、险企和监管层3方共赢的局面。

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尽管如此,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有不少创新的看点。一是保险方式有两种选择,即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二是不同于银行一般意义上的反向抵押贷款。在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中,反向抵押落脚在一个终身年金保险产品上,保险公司承担了消费者的长寿风险,并借鉴了英国、加拿大等保险发达国家同类产品中有关“不可追偿”条款,即如果老人过世时,保险公司拍卖房产价值不足以覆盖支付的养老年金时,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而拍卖房产价值超过偿还金额时,则返还给抵押人的亲属。此外,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犹豫期比一般保险产品长,为30个自然日。这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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