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临时工,新疆的政策有什么规定?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补缴?补缴对年龄和户口有什么样的要求?如何补缴?缴费的标准怎样?缴费满多少年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新疆各类临时工也可一次性补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新疆城镇户口,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临时工,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也可在一次性补缴规定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10月20日,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宋珂透露,针对在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过程中,主要包括五·七工、家属工,涉及的其他部分人群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曾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多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哪些人员可以补缴
根据自治区最新政策,对具有自治区城镇户口,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的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含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达到年龄人员),如本人自愿补费,可比照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如何享受待遇
在2012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进行补缴。即以自治区各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补费,待达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以上,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据悉,今年5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规定费用的养老保险费后,即可自缴费的次月起,每月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金。
目前,乌鲁木齐审核通过的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近万人,本月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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