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个人原因离开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其离开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解决?
答:今年2月,我市出台《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佛劳社【2009】39号),明确了适用范围,即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各区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时,已离开原佛山市属及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他们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最长为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领养老待遇。缴费年限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2、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受理地的问题?
答:首先申请人必须是佛山市户籍。申请人原企业属佛山市内的,到企业所在区的社保局办理;申请人原企业属省内市外的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局办理。
3、如何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答: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人事档案,到所属的社保局办理。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社保局审核确认其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4、在办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时,由于原单位保管的个人原始档案缺失,如何办理?
答:该类人员应要求原单位尽量查找有关证明材料(如招工表、工资表、职工花名册等),如确实没有任何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先到所属的社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待以后研究解决。
5、农民工如何退保?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社保【2002】60号)对农民工退保问题作了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如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保时须当事人亲自办理,并带本人身份证、农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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