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
一、企业范围问题
《试行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
1、因长期停产,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由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2、重组、改制后,其所有制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3、原行业统筹范围内,经县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问题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可按《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重组、改制,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前达到退休年龄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档案丢失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补建档案(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试行办法》参保缴费。
三、申报问题
1、退休人员居住地与企业所在地不一致时,统一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2、异地迁移的企业向迁移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应提交企业原始营业执照或企业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3、2009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员申请参保时间,全省统一为2009年9月30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时间全省统一为2009年10月。
四、其他方面问题
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时,本人年龄至全省人口平均寿命(73周岁)的剩余时间精确到月。
2、为减轻年龄小于58周岁人员的缴费压力,《试行办法》规定,退休人员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如本人自愿,也可按实际剩余时间缴费。
3、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时年龄达到73周岁及以上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当地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4%计发。
4、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工龄,从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其中,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女干部,以人事部门备案的原始资料为依据,1996年1月1日以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依据本单位工作岗位分类原始文件确认。
5、符合条件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2009年9月30日以后要求参保缴费的,仍以2008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本人年龄至全省人口平均寿命(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费,并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从批准参保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未参保国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按照《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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