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养老待遇核定和发放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及国家和省下发的其它相关文件
申请材料
一、新增退休人员档案审核及信息登记携带如下资料:
1.退休人员档案;
2.参保单位填报后的《退休审批表》;
3.因病退休(职),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表;
4.事业单位提供当年年检后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证;
5.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时需携带如下资料:
1.《退休审批表》;
2.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新增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金发放时需携带如下资料:
1.加盖“档案卡已采集”字样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基本信息校对表》;
2.养老金发放存折;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新增退休人员复核验章时,需携带如下资料:
1.加盖“档案已存”、“档案卡已采集”、“银行帐号已采集”字样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基本信息校对表》;
2.《退休审批表》;
3.《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明细表》;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办理时间:每月20日至下月9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日)。
受理部门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待遇管理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处(退休一站式办公窗口)
办事程序
1.提供退休人员档案等材料,办理新增退休人员档案审核及信息登记。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由劳动部门审批、公示后呈报;
2.提供《退休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办理在职转退休;
3.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参保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在职转退休减员手续后,为新增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金核定业务,并打印输出《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基本信息校对表》,交由参保单位对养老金核定基本信息进行校对、确认;
4.办理退休人员档案卡相关业务;
5.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在参保单位办完档案卡接收业务后,为新增退休人员打印《银行账号通知单》,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单到一楼商业银行开具养老金发放存折(开具银行卡,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后,回此窗口进行存折帐号录入;
6.办理养老金校验业务。在参保单位办完养老金发放存折后,为新增退休人员打印《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明细表》,校验《退休审批表》中养老金核定信息,在参保单位移交退休人员档案后,最后进行复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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