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报
一、职责范围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二、责任单位
三、责任人
养老保险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全面负责,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角、B角。
四、政策依据
1、《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
4、《省直管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湘劳社工字〔2005〕15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参保企业退休审批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69号)。
五、申报条件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六、申报材料
1、职工个人档案;
2、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
3、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
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需提供特殊工种登记表等有关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申请病退人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破产企业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需提供企业破产法院宣告书。
七、审批工作程序
1、检查申报资料和程序。经办人员A角检查企业的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如资料不完整,要求企业补充资料后再予受理审核;企业申报程序不当的,要求企业按程序申报;
2、审核职工档案。经办人员A角对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还需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记录和折算工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复核职工档案。复核人员B角对经办人员初审后的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审查,重点是对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人员审核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复核,对经办人员初审意见把关;
4、呈批。复核人员B角认为需要提请处、厅领导研究处理的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认定以及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等问题,逐级上报至处、厅领导决定;
5、签章。复核人员复核认定后签署审定意见。
八、禁止性规定
1、禁止1人单独审批企业职工退休;
2、禁止违反程序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手续;
3、禁止违反政策擅自放宽企业职工退休条件。
九、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的处务会制度,重大事项由处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厅领导决定;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公示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处内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审核通过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审核通过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利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处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经办人员故意违规、违法的由经办人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同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处级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法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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