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办理
办事依据:《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04]7号)第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第五条。
申办条件: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申请材料:每月1-10日,企业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和(死亡、退休、转出、转入、招工等)全部资料,按时到养老保险经办科申报当月缴费工资基数。
办事程序:企业凭“征缴计划表”到所在区地税局缴费。
办理期限:10天。
收费依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6号)。
收费标准:企业按省社会平均工资22%缴费,职工按省社会平均工资8%缴费。
工作地址:长安路西段1335号劳动保障大厦,市社会保险局72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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