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经市编委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委文件及《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保险处)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第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生分配、招工),由单位持本人的《派遣证》、《个人档案》、《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到保险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由单位持《转业安置或退伍分配工作介绍信》、《确定工资审批表》、《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到保险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在市直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工作人员,由接收单位持本人《工作调动介绍信(调令)》、《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个人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到保险处办理转移续保手续。
第五条、 调入市直统筹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由接收单位持本人的《个人档案》、《工作调动介绍信(调令)》、《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银行进帐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到保险处办理转移续保手续。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应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干部、聘用制干部、全民固定工、其养老保险基金应从一九九六年元月起补缴;集体工、全民合同制工人,其养老保险金应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第六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时,由单位持《工资变动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到保险处办理增(减)工资手续。
第七条、 调出市直统筹范围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持本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调令)》、《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到保险处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的,由单位持《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到保险处办理退保手续。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给单位,由单位退给死亡人员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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