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龙岩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3】154号文:第四条征缴基数: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工资总额为准,工资总额低于《工资基金手册》所核定标准的,按核定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第五条征缴比例:1、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25%执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8%,并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2、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办理程序:
1、每个年末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到机关社保机构办理年度结算手续,确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2、遇到大的工资变动及个人工资调整幅度比较大的,投保单位或投保个人凭工资变动情况表及时到机关社保机构申请变动,机关社保机构受理后在下一个托收月份变更托收基数;3、机关社保机构对投保单位申报投保基数有异议的,经正常核查手续后按核查后的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
办理时限:机关社保机构自受理变更情况后1个工作日内改变下一托收月份的托收基数
办公地址: 龙岩市小溪路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大楼9层
联系电话: 0597-2312123
投诉电话 0597-2336712,0597-232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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