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4〕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4〕16号)精神,我市从2014年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全市59709人参与调整,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98.9元。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发数已于4月28日前全部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到位。
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3部分构成。一、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我市物价联动增加标准为43元);二、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三、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针对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10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80元;高级技师每人月增发80元。
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增发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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