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一)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
3.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4.主城区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主城区户籍城乡灵活就业人员;
2.主城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实际缴费(包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主城区户籍人员;
4.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非主城区户籍出租车驾驶员。
(三)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持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参照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主城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向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缴费,财政按应缴费额的30%给予缴费补贴。60周岁以上至70周岁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按实际年龄递减后应缴费额的30%确定。
(五)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其符合条件时的计发办法核定,并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底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时段(以下统称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的参保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其中,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1.4%。其中,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述计发办法同时适用退职人员。
(七)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当年实际缴费的月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全部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
(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工资制度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视同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九)视同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 替代指数1.279确定。
(十一)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折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时,其缴费工资指数按折算时所使用的基数与确定该基数所对应的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转入的缴费基数与对应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三)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保留小数点后2位。
(十四)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手续时,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次性补贴享受条件的,其一次性补贴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计发。
(十五)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7年的,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的,按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补足。
(十六)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原15年一次性缴费已折算为8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15年计算,养老待遇不再重新核定。
(十七)以下参保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至满15年:
1.主城区户籍人员;
2.在主城区参保缴费满10年的萧山区、余杭区及杭州市辖五县(市)户籍人员;
3.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杭州市主城区为待遇领取地的。
(十八)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累计不满7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至满7年。
(十九)与参加主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可以补缴。尚未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已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人员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时间。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条件的,当年度缴费中断,可在次年3月底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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