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经理刘先生问:如果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听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收取利息、滞纳金,请问利息、滞纳金按什么标准收取?是按照哪些政策收取的呢?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答: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利息是按豫人社法制【2012】6号文收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欠费,应当尽快补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利息以复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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