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民社会保险工作的迅速推进,群众的参保意识越来越强,前来咨询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参保人,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缴对象
我市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劳动者。
二、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补缴年限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工作年限。劳动关系、身份和工作年限须根据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全市统一为1994年9月。
三、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
在补缴所属时期社保年度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结合劳动者补缴所属时期的实际月工资收入,由申请人自行申报。
补缴比例为补缴所属时期社保年度执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
四、补缴费用
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规定缴纳本金和利息,滞纳金实行分段处理:
(一)2011年6月30日前的欠缴时段,用人单位或个人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收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2011年7月1日后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个人账户和视同缴费帐户的记录
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记录个人帐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为其补记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视同缴费帐户。个人帐户按照补缴基数和补缴所属时期社保年度执行的个人记帐比例记录。
六、首次参保时间
申请补缴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申请补缴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七、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八、办理程序
由原单位或个人向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审核。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确定补缴费额后,由地税部门征收入库。
九、社会保险补贴
按本通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且按现行政策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以下四类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同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上人员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十、工作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要认真清查本单位是否存在未参保的情况,如存在,应迅速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职工本人也可以向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税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按各自职责落实好补缴和补贴工作。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主动监察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并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互通缴费情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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