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河南城乡职工养老保险可互转6月10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根据该《暂行办法》,2014年7月1日起,同时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办理险种互转,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随同转移,合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两种制度衔接 职工、居民两种养老险种可互换
据了解,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重复参保可退还 严禁重复领取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个人账户储存额随险种转移 累计计算养老金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其中,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若缴费年限不足15年,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以此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余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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