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出台5日下午,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符合本次调待范围的人员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据记者了解,山东省还对“建国前老工人”以及对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的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单独制定了养老金调整办法。
据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人员和标准为企业退休(退职)人员。针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两部分相结合的方式。
普通调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36元增加,第二部分按退休(退职)人员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增加。在经过普通调整的同时又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将采取适当倾斜的方式,累加享受以下待遇。第一是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三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20元、130元和240元;第二是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第三是企业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一样,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也将调整养老金标准,采用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的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在普遍调整中,将按照缴费三个档进行调整,第一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第二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72元;第三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56元。同时,适当倾斜又分两部分,第一是按照缴费档次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第二是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
此外,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00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00元。本次增发的待遇,不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据记者了解,此次济南市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共约34.7万人,目前,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正在抓紧调整信息系统程序,测算每名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数据,预计近日将补发到位。本次调整养老金的具体政策,可登陆市人社局网站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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