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和机关工人退休条件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机关的工人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
按照新人福字[1996]178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
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因此,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只适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劳动(工作)能力,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对他们不实行退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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