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7月1日起同时参保城乡职工养老保险可互转6月4日,来自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消息,今年7月1日起,同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衔接。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按照暂行办法,若参保人员同时参加两个险种,可办理险种互转,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随同转移,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居民两种养老险种可互换
据介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申请衔接手续 需在待遇领取地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个人账户储存额随险种转移 累计计算养老金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其中,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若缴费年限不足15年,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以此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重复参保待遇可退 不得同时领取两种待遇
按照暂行办法,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 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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