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起补缴养老保险实行双基数2014年起补缴养老保险实行双基数 为促进参保人员自觉地按年度缴费,按照省人社厅《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从2014年5月1日起,中断缴费3年以上的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将按双基数补缴。中断缴费3年以上 补缴养老保险实行双基数
新规中明确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原在单位参保后以个人身份接续保险关系人员及尚未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以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目前,中断缴费3年以上的个体参保人员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有几种特殊情况可以按照原缴费政策标准进行补缴,具体如下:
1、本人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中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并持有 “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经各地就业部门审批的《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的。
2、本人符合《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61号)中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条件,并持有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续保申请表》的。
3、本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断缴费时间剔除领取失业金时间后不足3年的。4、本人持有军人退役手续,中断缴费时间剔除服兵役时间后不足3年的。
5、本人持有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证明,中断缴费时间剔除在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后不足3年的。
6、本人持有服刑劳动教养期满证明,中断缴费时间剔除服刑劳教时间后不足3年的。
原已在个体参保并已办理社保卡
不变更缴费档次可直接持卡缴费
原已在个体参保并已办理社会保险卡人员,不变更缴费档次的,可直接持卡到吉林银行缴费;申请变更缴费档次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长春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15-17号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原个体参保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卡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到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分局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后到吉林银行缴费。原在单位已参保人员,现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1995年7月前中断缴费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参保证明接续单或传递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1995年7月后中断缴费人员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到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分局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卡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在原单位未参保现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密封人事档案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分局一楼18-20号窗口进行审核,到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未参保的城市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其中非本市农业户籍的还需提供《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分局一楼18-20号窗口审核,到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未参保的城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含农业户口)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正副本到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分局一楼19-20号窗口审核,到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如有问题可拨打社会保险咨询服务热线:0431-860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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