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近日,有许多市民向海口市社保局咨询,领取失业金期间可否以个人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记者采访了解到,已到海口市就业局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大同一横路海口市社保局或四个区的社保经办所,办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
海口市民郑女士反映,自去年至今,她已领取失业金8个多月,工作一直不好找,她很担心到了退休年龄,因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影响了养老金的领取,“我今年已经48岁了,目前只缴了12年养老保险。”对此,记者从海口市社保局参保登记科了解到,为保障更多失业人员的社保权益,自2012年底起,该局对正在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开通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根据去年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之前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2012年的全省社平工资3338元计算,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为2002.8元至10014元,失业金领取人员可在这个区间内自愿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进行缴纳,即月缴费金额在400.56元至2002.8元之间自愿选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时候,医疗保险已经由就业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可自愿缴纳,这个很多失业人员都不知道。”海口市社保局参保登记科王科长介绍,因为参保人员必须有15年的缴费年限才能办理退休,领取养老待遇,一些缴费年限较短的失业人员,如不及时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保险,可能会造成不满年限而推迟退休的后果。须要提醒的是,领取失业金期间可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不能往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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