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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字体时间:2014-04-2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昨日上午,四川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到今年末,全省将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制度…

昨日上午,四川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到今年末,全省将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今年底 新农保和城居保“并施”

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14年末,在全省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图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增至13个 最低100元/年·人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

自主选择 多缴多得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相比,增加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个档次)

●档次调整: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予以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

不低于40元/年·人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补贴对应如下:

政策倾斜

城乡居民失独夫妻政府代缴基本养老保险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和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制表/开力

■热点解读

A

“两金”构成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构成

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B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C

养老保险关系可异地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观点

省人社厅:养老待遇提高增强公平性

我省将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变化究竟给参保者带来哪些实惠?省人社厅表示,其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强了参保者公平性。

省政府提出《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际上是改变了我省农村户籍人员(非用人单位职工)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惯例”。根据《实施意见》,哪怕你是居家就业,都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记者从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了解到,目前养老保险参保是“一个制度两个险种”,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二者之间“福利差距较大”,同时城乡居民也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去年11月起,我省已实现城乡居民和职工养老保险可自由转换,打破了农村户籍人员 (非用人单位职工)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惯例”,实现了制度公平,更加便民、利民。这次《实施意见》出台,今后养老待遇都将提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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