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对于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后认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
因此,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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