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办发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关于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财政补助1/3;农民个人和集体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具体标准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5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上(含0.3亩)但不足0.5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含0.5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2.5万元,作为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按附表执行。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广大农民解决了后顾之忧,也让这些弱势群体得到了一丝安慰,衷心希望所有农民兄弟都能解决好保险问题。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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