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八成参保职工养老金会提高3日,我省就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召开新闻发布会。
该通知最大的亮点是统一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计发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按原来的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适用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包括: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适用于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不包括:该通知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
全省统一标准
该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按原来的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省人社厅副厅长侯仲华告诉记者,此前我省11个设区市有11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各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参保人员缴费水平差异较大,以及缴费工资指数政策还不够完善,不同地区、不同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一定差距。
完善参保缴费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扩面征缴,提高参保覆盖率,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并与我省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月缴费基数。
扩大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范围
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1995年10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由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统一调整为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
而且,将原未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2000至2004年度纳入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年度。
为充分体现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的缴费激励机制,该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范围,由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和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调整为从1995年10月1起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完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政策
为增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公平性,适度提高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且缴费水平又较低的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总体水平,该通知规定,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由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计算统一调整为:(1)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2)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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