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施行新养老保险政策 5年过渡4月3日下午,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深化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适应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需要,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人社厅研究起草并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简称《通知》),对江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做出了进一步完善。
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主要政策
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计发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完善参保缴费政策;调整缴费工资指数政策,扩大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范围。完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政策。
缴费基数最高为岗职工平均300%
为进一步促进扩面征缴,提高参保覆盖率,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并与江西省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调整缴费工资指数政策
与参保人员缴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一使用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衔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1995年10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由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统一调整为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将原未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2000至2004年度纳入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年度。
扩大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范围
为充分体现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的缴费激励机制,《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范围,由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和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调整为从1995年10月1起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完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政策
《通知》规定,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由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计算统一调整为:(1)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2)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
五年过渡期后统一新办法执行
为使按《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五年过渡期(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按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对待遇差逐年分别按90%、70%、50%、30%、10%列入统筹支付;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分别按照30%、50%、70%、80%、9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统一按新办法执行。
《通知》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在《通知》的适用范围。《通知》《通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利于江西省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对接。经测算,新政策实施后,83%的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将有所提高,而待遇高的参保人员的增幅水平会所有趋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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