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上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同意,批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试点省份,请抓紧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现就试点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提出如下原则要求:
一、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范围。2006年1月1日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的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2006年统一从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逐步提高。
三、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财政补助。对试点的中西部地区,按照在东北三省试点时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即做实到5%的部分,每做实1个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0?7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3?75个百分点;每做实1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0?25个百分点。对于东部地区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确有困难的,可在调研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对做实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必须列入预算,及时足额到位。
四、关于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对做实个人账户基金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可由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地方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省级统筹。实现省级统筹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试点省份要努力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实现省级统筹。
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各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试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劳动保障、财政厅(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月15日前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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