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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清远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发展,清远市2011年下半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范围基本一致,2012年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低起点、广覆盖、有差异、多层次、可持续。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或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居民。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构成,实行县级统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三、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离休、退职待遇或者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男女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
养老待遇审核和计发
(1)申办退休待遇
①提供个人档案供审核
②因病提前退休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表》
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提供《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呈批表》
④提供《职工退休审批表》,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单位或社区盖章)
每月23日为养老待遇计发截止日期
(2)申办退休死亡待遇
①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供养关系的提供原始供养凭证
③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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