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待遇标准如何计算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简称新办法)。
1、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计发: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⑴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a值”。当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或等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a=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视同缴费指数=1.028(市区)
实际缴费指数=缴费工资÷对应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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