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继新农保后又一大惠民实事工程,是一项国家有政策,政府有决心,群众有企盼,社会有共识的工作。我们有决心把这项惠及广大群众的幸福工程、德政工程在今年全面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范运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经过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试点,海南省于今年10月全面铺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海南省从今年4月开始,在海口、三亚、儋州三个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海南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月130元,今后随着海南省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财力的增强,还会适当加以调整。
海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试点市县要将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居民4月、5月基础养老金一并补发,其他市县则从10月1日起发放基础养老金,同时开展参加缴费工作,确保年底前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发放率达到100%的目标。
从10月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市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按月通报,重点通报各市县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城镇居民参保和待遇发放等情况。对于工作成效好的市县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慢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
新规定指出,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实施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制定。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后,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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