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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保人员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视同缴费年限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退职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2007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补贴组成。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一年,另发给一个月生活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费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退休、退职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拖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退休、退职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查询使用说明:
一、本查询系统适用于在市本级(郑州市社保局)企业参保、离(退)休职工,(在省统筹机构或各区(县)级参保职工无法使用本系统)。
二、 每个人的社会保障号并不完全与本人身份证编号相同,请以每年我局打印的《郑州市企业职工个人对帐单》中的社会保障号为准。
三、社会保障号的末尾为“x”的,查询时请将“x”输入为大字的“X”。
四、必须填写社会保障号及该号所对应的职工姓名(要完全一致),输完后点查询图标即可。
五、在职职工通过使用"职工个人帐户查询"栏目查询,离(退)休职工通过使用"养老金查询"栏目查询。
六、本系统的最终解释权归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有。
七、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策咨询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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