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指引
针对很多人对东莞社保转移办事流程不清楚,小编今天特意将东莞社保局文件整个流程梳理了一遍,从中找到了本篇东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指引,希望能对大家社保转移办理提供帮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引如下(适用的对象为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一、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2、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
4、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在本市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新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直接接续原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指引
提示:
1、参保人离莞前,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参保的社保分局保险关系股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凭《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我分局协调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转移成功后,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通知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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