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津养老保险补缴中断优惠政策解读近日,市民杨先生到街道办事处缴纳2014年社保时,看到公告栏有一项关于补缴保险优惠的通知,杨先生理解新政策补缴以前欠下的保险不用缴滞纳金了,但工作人员却说还是需要缴,杨先生弄不懂,希望通过网上帮办得到详细解读。
市民杨先生早在十几年前就从原单位下岗了,而后一直从事自由职业,但是期间没有单位为其缴纳医疗及养老保险,直到近几年,杨先生开始自己缴纳社保。他想将之前空下的十年养老保险补齐,今年正好出台了优惠政策。
近日,杨先生到河北区户籍所在新开河街道办事处缴存2014年的社保费用,在离开时看到公告栏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有关2014年天津职工补缴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通知内容为:“按照津人社局发【2013】80号文件精神,为减轻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费负担,促进中断缴费人员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2014年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保值费用按照2013年补缴标准确定;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原有缴费记录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三、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1998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城镇户籍毕业生、2005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农业户籍毕业生,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个人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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