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如何界定:
1、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10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2、临时工没有视作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1998年1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4、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2000年1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5、市直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2006年7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各县(市、区)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执行时间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6、知青、复员战士在下乡、部队期间的年限视作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
7、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
8、由统筹范围外调入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原单位参保情况的证明,再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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