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养老保险迈出全面并轨坚实一步在目前我国多轨养老制度中,最迫切亟须并轨、也是公平问题最突出的,其实并不简单是城乡居民间的多轨双轨,而是机关事业人员与城镇职工乃至整个城乡居民间的多轨双轨,此双轨并非彼双轨
□张贵峰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月8日《新京报》)。
合并新农保与城居保,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一项具有积极社会价值和现实合理性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逐步改变我国养老保险高度碎片化的多轨格局、促进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整合并轨。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主要是一种“四轨”并存格局,即分别为:机关事业人员的财政养老,企业职工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城居保,农村居民的新农保。这也就是说,一旦新农保与城居保并轨,我国养老保险将会由“四轨”减少为“三轨”。而除了养老制度本身的整合,这种并轨显然也有利于打破基于户籍身份的城乡福利差别、推动城乡之间人员的自由流动和社会融合。
当然,在强调其积极价值的同时,也要清醒地意识到,站在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并轨、推动养老公平角度看,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固然值得肯定,但它实际上仅仅是实现养老保险全面并轨,构建“更加公平”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步。
在这里,无疑必须充分意识到,在目前我国多轨养老制度中,最迫切亟须并轨、也是公平问题最突出的,其实并不简单是城乡居民间的多轨双轨,而是机关事业人员与城镇职工乃至整个城乡居民间的多轨双轨,此双轨并非彼双轨。
按照“缴费——待遇”关系,全面分析一下目前“四轨”养老制度,无疑不难发现这样的明显特征:新农保和城居保实际上都是“缴费很低、待遇也很低”的养老保险。如两者最低缴费标准都是每年100元,基础养老金标准也都是“每人每月55元”。因此两者合并,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利益上,都没有什么太大的难度。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待遇上固然比新农保和城居保高出许多,但其缴费水平同样非常之高,符合“多缴多得”的公平原则。如按工资28%的标准缴费,企业职工一年的养老缴费至少在数千元以上。
相比之下,机关事业人员的财政养老,则是一种“缴费——待遇”关系完全失衡、最缺乏公平性的养老制度。一方面,相对于城镇职工的高缴费、城乡居民的低缴费,机关事业人员是彻底的不缴;另一方面,无论相对于城镇职工还是城乡居民,机关事业人员的养老待遇又是最高的,不仅是普通城镇职工的两到三倍,更是城乡居民的数十甚至上百倍。
这种制度背景下,为了确保“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接下来进一步需要完成的更繁重任务无疑还有许多。一方面,在“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还应进一步改进完善这一制度,通过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健全“多缴多得”机制等方式,改变其过低的保险待遇,不断大幅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是,要在新农保与城居保并轨之后,尽快加速启动实施城镇职工与机关事业人员之间养老双轨制的并轨改革。
当然,在此基础上,从更长远角度看,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并轨目标应该是更彻底的“四轨合一”。也即最终为全体国民统一设计提供不分户籍、职业身份,既公平平等,又保障有力的大一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真正确保所有国民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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