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城乡居保:缴费档提至3600元/年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简称《城乡居保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的出台,将2009年起实施的广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以及2011年起实施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下称“城居保”)合二为一,共涉及全省2460多万参保人。
此外,该办法提高了参保人个人缴费的标准,将缴费上限由原来新农保的500元、“城居保”的1000元统一提高至3600元,意味着今后有经济条件的人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而参保人今后的待遇也会相应地有所提高。
两险合并不影响待遇
据了解,除了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外,从2009年起广东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了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也开始实施。本次出台的《城乡居保办法》,就是将这两个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据省人社厅农保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测算,到去年年底,全省两险种的参保人数已达2460万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两项制度的合并并不影响当前的新农保参保人群和城居保参保人群,他们将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账户筹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根据《城乡居保办法》的规定,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不仅是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但是,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其中,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处劳动教养的,执行期间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期满后可按规定继续缴费。
此外,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18%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根据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的因素,将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10元,由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27.5元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虽然只有区区10元,但由于之前的起点较低,因此本次的升幅也达到18%。省人社厅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1月份开始,全省给每个人的基础养老金都提升至65元,全省有约800万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参保人正在领取养老待遇,他们都将因此而受惠。
此外,针对部分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突出问题,《城乡居保办法》在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城乡居民特别是中青年居民早参保、长缴费和持续参保缴费方面有了新的规定,对城乡居民累计参保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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