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降至16岁去年年底,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市政府16号文件);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下发《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市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居民初始参保年龄由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
二、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标准
1.由按照“费基费率”的方式缴费,即以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5%、10%、20%、30%四档的比例选择缴费,调整为每年定额缴费,标准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100元、七档2400元、八档2700元、九档3000元、十档3300元。城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对应的定额补贴标准分别是: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
3.对于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规定
(1)按照市政府16号文件实施前已采取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本人一次性趸缴当年所选缴费标准,就近向上确定本《通知》规定的“缴费档次”,市财政按照本人“缴费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
(2)市政府16号文件实施后采取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以在本《通知》规定的十个缴费标准中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市财政按照缴费补贴“一档”即30元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
(3)采取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享受缴费补贴不满15年的,在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由市财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
三、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规定
1.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缴费“二档”即900元标准按年缴费的,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50%补贴。
2.市政府16号文件实施后按年缴费且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残疾人,在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缴费“二档”即900元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补贴。
四、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200元。(老年人生活补助未做调整,保持不变,仍执行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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