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根据桂政发[2006]54号文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 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3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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