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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每月应当按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单位和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2010年12月底前年满70周岁,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2000元(含按沪人〔2001〕161及169号、沪府办发〔2003〕49号、沪人〔2007〕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6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31年1月1日~193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上述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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