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中靠离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主要分布在城镇地区,广大农村地区的老年人主要还是靠“家庭养老”和“集体养老”来维持生活。这种养老方式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方式,至今仍未有大的改变。但近年来,由于农村中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及人口流动等社会经济因素的变迁,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过去实行的“以集体保障为主体、国家和家庭保障为补充”的农村劳动者保障体系随之解体,传统的家庭养老和集体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目前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的现状。国家既要从实际上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更应该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农民与
城镇居民具有实质上的平等地位【1】。国家既然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公民的
社会保障权利,那么通过建立农民社会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则是国家实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诺言的必须措施。因此,建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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