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参保人延长缴费可办退休明年起,本市将进一步放宽外埠参保人员在京退休的限制。市人力社保局近期出台《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申请延长补足不满年限后再办退休手续。
按照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北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申请在京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此之前本市曾出台有关规定,外埠户籍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但需满足两个条件,即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前在京参加养老保险,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各地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这一规定出台后,对于那些在京缴费满10年,但全部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外埠户籍人员来说,就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此次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方便了这一群体。
具体办理方法是,外埠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之后,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也就是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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