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由深圳负责清退其它养老保险关系。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参保人重复领取养老保险的,如果先在外地领取,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如果先在深圳领取,深圳停止发放其待遇,本人提供终止市外养老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
问:《条例》实施后,《实施细则》实施前,养老待遇如何计发?
答:在两新规实施期间,即2013年至2014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人员,将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重新计算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按新待遇发放并补发差额;重新计算的待遇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发放。初步估计,将涉及到9000人。
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深圳市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不再由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条例》实施后的这一年,医疗保险费怎么交?
答:在这一期间,在深圳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仍按原规定执行,个人不用缴,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为其缴纳。明年起,养老保险基金将不再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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