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务员告别“财政养老” 月工资8%交社保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做出了系统部署。此前,一些地方和行业在一些领域进行了改革探索。本报将聚焦地方和行业的探索进展,报道改革实践者的感受和心声。
《决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在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但截至目前大多没有取得实质进展。深圳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10多天前,百万大军涌入全国各地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场。一些考生可能怀揣着“有面子”、“福利多”、“铁饭碗”的“公务员梦”。但在深圳,这些“幻想”正逐步被打破。
2010年2月,深圳在全市行政机关全面启动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新进入行政机关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跟企业一样,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8月,改革之“火”烧到了深圳事业单位。“让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起来”,不再是一个“空想”。
据介绍,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采用 “新人新办法”,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深圳新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期间,与企业职工一样,按照一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目前,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为每月工资的21%,其中单位缴13%,个人缴8%。购买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由单位缴纳。考核合格的,由财政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交职业年金,待退休后领取,缴交比例暂定为8%,月工资总额超过城镇在岗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缴交比例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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