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却未达到享受养老待遇年限的参保人,可通过一次性补缴来提前享受待遇发放。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社保局获悉,针对已达退休年龄的户籍农居民和原职保参保人一次性补缴社保费的操作办法已出台。
今年元旦起,东莞通过将农(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实行并轨,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理顺两个险种的关系时,针对71万余名户籍农居民,社保部门按不同类型采取了三种改革方案。具体是:对从未缴费退休的农居民进行分离,不纳入新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独立发放200元/人·月的“养老金”;对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的农居民参保人,在“补缴”后纳入新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其他参保的农居民,则直接统一纳入新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日前,东莞市政府就社保部门拟定的补缴办法做出回复,确定了针对已达退休年龄的户籍农居民参保人和原职保参保人一次性补缴社保费的具体操作办法。
办法规定,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一直履行延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在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可按办理补缴手续时正常缴费的费率和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一次性补缴满15年。
举例来说,今年62岁的李先生,已超过了退休年龄。2003年时,单位为其购买了职工养老保险,虽然退休时只缴了5年,但这两年李先生一直按月持续缴费,迄今已累积缴费近7年。按照以前政策,李先生只能在按月延续缴费满15年后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现在,李先生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目前为2759×60%=1655.4)的缴费基数和现行20%的缴费费率(其中,个人8%、单位12%。由于参保人已退休,其单位部分也将由个人承担)直接将剩下的年份一次性缴足,便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还指出,对从未参加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保,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户籍农居民,如果是在原农保制度实施前(即在2001年1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则直接按规定领取每月200元的养老金;如果是在原农保制度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在户籍所属村(居)委会参保,并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相应费基和费率一次性补缴15年。社保部门强调,此类参保人需从即日起至5月28日前完成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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