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被误读的养老保险“双轨制”目前,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各种方案中,养老保险能否实现从“双轨制”向“单轨制”转变一直是民众热议的焦点话题。按照一般的理解,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消除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抑或公务员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养老保险差别,并以此作为判断养老制度改革成败的核心指标。事实上,这种理解并不全面,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1995年,国家开始对企业养老制度进行社会保障改革,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为内核的“统账结合”模式。但由于历史原因,机关和事业单位并未被列入改革范围,而是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不仅如此,两者调整的幅度也不同,其中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调整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调整,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则按同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的90%调整。再加上此后公务员的工资数次上调,结果两者之间的差异就越来越明显。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即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的比率)只有40%的水平,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一直维持在100%左右。
于是,一些人认为,和企业职工相比,公务员不缴纳养老保险金,但退休后却能拿到更高的养老金,这十分不公平,必须予以坚决地消除。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简单。
实际上,实行公务员与企业职工之间养老保险双轨制并非是中国独有的国情,而是全球许多国家的惯例。比如在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公务员养老保险法案。美国的联邦公务员养老金收入也要大幅领先于普通工人养老金收入,前者养老保险金是后者的2倍多。在这些国家,公务员要么不缴、要么缴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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