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深入推进,不少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咨询参保缴费相关政策,近日,记者采访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近期咨询较为集中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
据了解,按照《社会保险法》,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各类城镇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还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用人单位与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市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不实,将损害参保职工利益
对于新建户的用人单位,最大的困扰就是如何确定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缴费基数如何申报。
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从2006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职工上年或上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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