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社会保障“费”改“税”
中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其中的“政府补贴”来源于一般税收,个人账户制度更接近“费”的概念。
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障制度与税收制度嫁接的产物,中国可以借鉴美国工薪税的模式,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改为征收社会保险税,在条件许可的时候,再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险税,全国统一税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彻底消除碎片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统筹部分的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不再成为问题,以彻底的现收现付制度为基础,杜绝养老保险统筹部分不足的省份挪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现象。
此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政出多门”,各地具体操作相差较大,中央很难实行有效调控。各地、各部门往往强调自己管辖地区、管辖险种的重要性,尽可能抬高各自的标准,造成碎片化和征缴混乱。
社会保险税开征之后,由于把此前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税收,其税率、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期限、法律责任等均须由国家统一立法加以规定。对于欠税、漏税,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补交外还可加收滞纳金;对于偷税、抗税还可以处以罚款;主管税务机关还可采取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吊销税务登记证、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等强制手段。由于《刑法》中有明确的“逃避缴纳税款罪”,违反税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尽管也体现了一定的国家强制性,但是,《刑法》中并没有“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罪”,这导致逃费行为定性上的含糊,强制程度明显不如社会保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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