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2013年1月起,我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将由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即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按8:2比例承担。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及时修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参数,在今年5月之前按新标准发放,并补发1至4月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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