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养老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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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养老保险基金、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征缴机关)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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